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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律自助

2013-8-5 22:09| 发布者: sisi5| 查看: 73| 评论: 0

摘要: 商品房买卖法律自助   第一章  商品房出售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 ...

 

 

商品房买卖法律自助

 

  第一章  商品房出售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2、商品房预售的审批机构及预售许可的查询

  主管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4、抵押处理

  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预购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双方共同申请。

  5、预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二)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

  6、预售房屋转让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7、法规链接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商品房现售条件

  1、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抵押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法规链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章  商品房购买

  一、签订认购书

  1、 范本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略]

  2、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六条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如果出卖人在此情况下不履行返还定金的义务,买受人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要承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的举证义务。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买受人应当在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进行书面记录,并让出卖人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买受人主张返还定金就有理有据了。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这一条对认购人与开发商就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及协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关键是“协商”,而并非像以往开商制定认购书中的霸王条款那样,在购房者交纳定金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处序注意的是,开发商必然是和原来一样,在消费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将拟定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示给购房者看,并在认购书里面和购房者签订另外一个补充协议:“购房人已经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异议。最后,如果购房人不能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依然是消费者的责任,定金依然不能退还。所以,这就需要购房人在交纳定金的同时对开发商拟定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就可以不交纳定金,但是这样必须有购房专家的指导。

 

  商品房买卖法律自助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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