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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3-7-13 10:3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43| 评论: 0

摘要: 武汉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现就我市 ...
武汉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现就我市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范围申请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三、申请办法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在我市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于7月22日至24日,前往武汉市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现场打印);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现场打印); 
  (三)身份证原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 
  (五)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打印版); 
  (八)由所在院系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打印版)。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身份证及毕业证须现场复印。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五、申请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人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相符的,须由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四)工作时间:7月22日到24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申请地址:武汉市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汉口发展大道413号竹叶山三村);联系电话:82658177、8265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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