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开发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据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2、交付的房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房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买受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