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状
原告:郭xx,女,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柯xx,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吴xx,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陈xx,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被告:莆田xxx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NO.003xxx)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房屋购买款6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天数计,计至起诉时违约金为5.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x区xxx路xxx号莆田xx大楼地下车库,全部车位(库)(亦称地下室)第1一25位停车位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出卖人(被告)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05年3月1日,逾期交房的应在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约定交房时间过后,原告虽一直催促被告将未竣工的工程尽快完工进行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车库)交付使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五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状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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