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 可把政策变动写入合同
目前,对于房产调整政策变动并没有太大的明确性,针对一些过渡性买家,开发商采取了不同策略以补救损失。 其中,一些首次置业者的首付问题,个别开发商出现垫付行为;而因三套房贷而被拒贷款的买家,开发商则在向一些中小银行寻求"偏门"解决方式。但业内人士指出,新政细则落地后,房贷政策将彻底执行,届时,另寻偏门无果的楼盘必然会出现较大规模的退房潮。 目前政策处于多变时期,买家如果购买房产,尤其是第三套房时,若自身的流动资金不足必须申请房贷,则在下订金时要再三考虑。 买家在购房前,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后才签约,切勿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贸然出手。假如是因为政策因素影响缴款能力的,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循法律途径解决。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时,买家缴纳的为诚意金;如果政策突变,买家可以拿回这笔钱。但倘若是达到预售条件之后,买家缴纳的钱则为定金,即便没有买成房子,开发商也基本不退还。为此他表示,目前是非常时期,买家倘若买房,一定要事先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如果因政策贷不了款而退房,开发商应退回定金,以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
房产买卖 可把政策变动写入合同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