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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出生证明

2013-6-9 10:05| 发布者: sisi3|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办出生证明   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 ...
 
 
 办出生证明

 

  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 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

  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办出生证明的延伸阅读——证明信的写作注意事项

 

  证明信概念

  是以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证明一个人的身份或一件事情,供接受单位作为处理和解决某人某事的根据的书信.

  证明信格式

  1标题:"证明"或"有关XX问题的证明"。2称谓。3正文:被证明的事实。4结尾一般写"特此证明"。5出具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加盖公章。

  证明信特点

  (一)凭证的特点

  证明信的作用贵在证明,是持有者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所以证明信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凭证的作用。

  (二)书信体的格式特点

  证明信是一种专用书信,尽管证明信有好几种形式,但它的写法同书信的写法基本一致,它大部分采用书信体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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