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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专业预习:保险期限

2013-3-16 10:5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89| 评论: 0

摘要: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专业预习:保险期限  六、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 ...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专业预习:保险期限

  六、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只针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与费用负责 

  旧机械设备不保险 

  4.保险期的扩展 

  □在规定保险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二)保证期内的物资损失保险 

  □保证期: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着建筑或安装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保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主要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对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扩展),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隐患引起的工程损失进行承保。但对于火灾、爆炸以及自然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进一步扩展,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 

  七、保险金额 

  (一)物资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应该包括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保险费、关税,还包括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设备的费用。 

  2.保险金额的调整(总价值——保险金额) 

  (1)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此调整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的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种,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按总保险金额或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 

  八、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10个) 

  (二)保险费率的组成(5种情况)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2.机器、装置和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4.试车期和保证期保险费=工期性费率×总保险金额 

  以上的工期性费率可为平均工期性费率 

  5.开具保单时的收费为预收保险费,工程结束后按工程结算实际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精确的保险费,对预收部分多退少补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率的确定 

  □风险不大、费率较低 

  □一般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承保条件,不再另行收费 

  九、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财产受损的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并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修复。这种修复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者。 

  3.重置 

  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已经达到全部损失或者修复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的原有价值(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重置。 

  □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 

  (二)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应采取修复,修复中的残值从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3.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的赔偿标准 

  不超过其在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可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出具批单减少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要恢复原保险金额,则保险费率要增加,从损失发生之日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 

  (四)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表态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利益自付费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案件 

  (五)免赔额的扣除 

  1.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免赔额 

  2.若多个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4.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5.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免赔额应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如多张保单承保同一标的,免赔额要按保险单规定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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