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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013-3-6 09:4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5| 评论: 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第九节中的15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的延伸阅读——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备四大技巧

 

       教材。一定要详细的仔细的阅读教材,先读教材还是先听课,看自己的学习习惯定,因人而异。个人建议最好是先阅读教材,然后再听课,这样做的好处是:在阅读教材时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地方,带着问题去听课,有针对性。无论是在课件中和做题中遇到的问题都整理成笔记,全部记在书上,这样最后总复习时只看一本教材就可以了,很方便的。最好把教材看10遍。

       课件。一定要认真的听一遍,有时间的话,可以听是两遍,甚至3遍。可以说老师讲到的没一句话,都可能是考试中的一个小的题目。理论性的文字,切忌死记硬背,要理解记忆,考题千变万化,只有理解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要理解就离不开老师的讲解。比如多选,想拿高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的。

       辅导书。一本足矣。小到单选,大到综合,每一题都要认真去做,熟练掌握。辅导书中遇到的问题要在教材中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做好笔记。最好做5遍。

       答疑板。不要小瞧了答疑板的作用,您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在这里,听课件做习题过程中哪里不理解了,可以随时去答疑板查,学员的问题很全面最好都要看一遍,老师的解析 记下来,方便自己再次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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