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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论坛笔记: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2013-2-22 09:4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5| 评论: 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论坛笔记: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 ...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论坛笔记: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设立条件 

投资人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
、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
、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名称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出资方式 

1、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
、可个人财产出资,也可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事务管理 

内部限制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散清算 

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审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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