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论坛笔记: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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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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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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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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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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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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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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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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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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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个人财产出资,也可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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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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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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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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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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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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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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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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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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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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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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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审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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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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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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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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