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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车管所数十名考官面临受贿罪处罚:平均每人收取“红包”53.8万元 ...

2013-2-4 09:56| 发布者: wodingnine| 查看: 1175| 评论: 1

摘要: 广东湛江车管所数十名考官面临受贿罪处罚:平均每人收取“红包”53.8万元 两全其美网校城驾校网校消息,日前,记者从湛江市纪委获悉,靠收“孝敬费”敛财的广东省湛江市车管所40余名考官目前已被调查,背后“大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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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车管所数十名考官面临受贿罪处罚:平均每人收取“红包”53.8万元
 
 
       两全其美网校城驾校网校消息,日前,记者从湛江市纪委获悉,靠收“孝敬费”敛财的广东省湛江市车管所40余名考官目前已被调查,背后“大佬”——湛江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原所长梁志雄被“两规”,“收送‘红包’的利益链”已被揭出。目前,涉案的考官中,已有39名考官主动上缴了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红包”,共计2100多万元。
 
       桩考科目:100元;九选科目:小车200元,大车:300元:路考科目:300元。别误会,这些价码并非驾考收费标准,而是湛江市车管所考官索取“红包”的标价。去年,南方日报先后收到不少湛江市民爆料,称其在驾考过程中,除每门考试收费外,还被教练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以“孝敬”考官。日前,记者从湛江市纪委获悉,靠收“孝敬费”敛财的40余名考官目前已被调查,背后“大佬”——湛江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原所长梁志雄被“两规”,“收送‘红包’的利益链”已被揭出。涉案的考官中,已有39名考官主动上缴了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红包”,共计2100多万元。
 
       湛江市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湛江市民反映的该市车管所考官收受“红包”等问题,该部门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调查组对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原所长梁志雄实施“两规”,查实了梁志雄受贿66.5万元的事实,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车管所考官收取学员“红包”的潜规则也浮出水面,40多名考官、个别所领导都卷进漩涡之中。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驾校学员都按“行规”标价,缴纳了“红包”。其基本交钱模式是学员集中交钱给驾校教练或领队,再由教练或领队交给考官,或者由驾校直接收取学员600元或700元的“考试费”,由教练或专职的业务员交给考官。
 
       在“红包”的刺激下,考官争相获取更多的监考机会,而对此具有决定权的时任车管所所长梁志雄成为众多考官行贿的对象。于是,这一送礼与收礼的过程,串联起了一条学员—教练(领队或业务员或驾校)—考官—梁志雄的“食物链”。

       调查发现,只要上考场,考官基本上每天都有钱收。不是由教练直接放在考官车里,就是请考官吃饭时送上,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办案人员说:“个别考官随收随用,自己都记不清收了多少。”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此案涉及面很广,大部分考官都卷进其中,有的人还以此为幸、乐此不疲。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又将这笔钱送给了梁志雄等人。
 
       由于涉及面广,很多涉案人员心存侥幸,自认为“法不责众”,拒不认罪。因此,案件的调查曾一度陷入僵局。经过多轮的斗智斗勇,一些考官开始认罪,上缴赃款。其中,个别涉案考官甚至主动上缴了近百万元的“红包”。
 
 
广东湛江车管所数十名考官面临受贿罪处罚:平均每人收取“红包”53.8万元之一:收取红包与受贿

       送红包以往亦成为华人惯常使用的贪污手法。行贿的一方给予对方红包,以作为某种服务的报酬。在香港,向政府人员送红包曾经是日常生活的部份,但在廉政公署成立以后,送红包已接近绝迹。根据现行的法例,公务员只有收受亲属的红包不受限制;私交好友的红包不能超过2000港元;其他人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不准收受有公事往来及下属的红包。而如果送红包是用作行贿,则无论何人、任何数量的红包都属违法。一些地方,仍保留此制度。在香港和澳门的春节期间,亦曾有一些不法之徒假意送财神、送年桔、送挥春、舞狮贺年等手法,强迫一些商户及市民派红包以作回谢,以图勒索金钱。在台湾省的春节期间,知名政治人物常有回老家发放红包的习惯。东亚国家的人民有在手术前后致送给执刀医生红包的陋习,这种红包的目的是拜托医生特别照顾与表达酬谢之意,原为东亚文化中一种礼数与敬意的表现,但却变质为医生向病患强索红包,甚至红包成为医生的主要收入来源,严重伤害医病关系与善良风俗,因此几乎已被各国政府立法禁止,但至今仍无法完全灭绝。
 
广东湛江车管所数十名考官面临受贿罪处罚:平均每人收取“红包”53.8万元的延伸阅读之二——受贿罪及其法律惩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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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游客 2013-2-4 20:01
这样的现象在中国多了,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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