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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

2013-1-31 16:1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74| 评论: 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 设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土地 ①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

设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土地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有关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规定。(折价是允许的) 

抵押登记 

1)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其他财产(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的延伸阅读——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备四大技巧

 

       教材。一定要详细的仔细的阅读教材,先读教材还是先听课,看自己的学习习惯定,因人而异。个人建议最好是先阅读教材,然后再听课,这样做的好处是:在阅读教材时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地方,带着问题去听课,有针对性。无论是在课件中和做题中遇到的问题都整理成笔记,全部记在书上,这样最后总复习时只看一本教材就可以了,很方便的。最好把教材看10遍。

       课件。一定要认真的听一遍,有时间的话,可以听是两遍,甚至3遍。可以说老师讲到的没一句话,都可能是考试中的一个小的题目。理论性的文字,切忌死记硬背,要理解记忆,考题千变万化,只有理解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要理解就离不开老师的讲解。比如多选,想拿高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的。

       辅导书。一本足矣。小到单选,大到综合,每一题都要认真去做,熟练掌握。辅导书中遇到的问题要在教材中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做好笔记。最好做5遍。

       答疑板。不要小瞧了答疑板的作用,您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在这里,听课件做习题过程中哪里不理解了,可以随时去答疑板查,学员的问题很全面最好都要看一遍,老师的解析 记下来,方便自己再次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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