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一)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性垄断 1.概念: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437页)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职责:①特定行为许可,②违法行为查处,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权力:①调查权,②许可权,③制裁权,④调研权,⑤规则制定权,⑥起诉权。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的延伸阅读——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备四大技巧 1、教材。一定要详细的仔细的阅读教材,先读教材还是先听课,看自己的学习习惯定,因人而异。个人建议最好是先阅读教材,然后再听课,这样做的好处是:在阅读教材时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地方,带着问题去听课,有针对性。无论是在课件中和做题中遇到的问题都整理成笔记,全部记在书上,这样最后总复习时只看一本教材就可以了,很方便的。最好把教材看10遍。 2、课件。一定要认真的听一遍,有时间的话,可以听是两遍,甚至3遍。可以说老师讲到的没一句话,都可能是考试中的一个小的题目。理论性的文字,切忌死记硬背,要理解记忆,考题千变万化,只有理解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要理解就离不开老师的讲解。比如多选,想拿高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的。 3、辅导书。一本足矣。小到单选,大到综合,每一题都要认真去做,熟练掌握。辅导书中遇到的问题要在教材中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做好笔记。最好做5遍。 4、答疑板。不要小瞧了答疑板的作用,您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在这里,听课件做习题过程中哪里不理解了,可以随时去答疑板查,学员的问题很全面最好都要看一遍,老师的解析记下来,方便自己再次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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