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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

2012-9-27 09:39|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五、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五、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链接】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仓储VS保管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无偿轻微过失是免责的;仓储合同一律有责任 

  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延伸阅读——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备四大技巧

 

  1、教材。一定要详细的仔细的阅读教材,先读教材还是先听课,看自己的学习习惯定,因人而异。个人建议最好是先阅读教材,然后再听课,这样做的好处是:在阅读教材时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地方,带着问题去听课,有针对性。无论是在课件中和做题中遇到的问题都整理成笔记,全部记在书上,这样最后总复习时只看一本教材就可以了,很方便的。最好把教材看10遍。

  2、课件。一定要认真的听一遍,有时间的话,可以听是两遍,甚至3遍。可以说老师讲到的没一句话,都可能是考试中的一个小的题目。理论性的文字,切忌死记硬背,要理解记忆,考题千变万化,只有理解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要理解就离不开老师的讲解。比如多选,想拿高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的。

  3、辅导书。一本足矣。小到单选,大到综合,每一题都要认真去做,熟练掌握。辅导书中遇到的问题要在教材中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做好笔记。最好做5遍。

4、答疑板。不要小瞧了答疑板的作用,您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在这里,听课件做习题过程中哪里不理解了,可以随时去答疑板查,学员的问题很全面最好都要看一遍,老师的解析记下来,方便自己再次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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